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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发布人:胡凯 发布时间:2019-03-27


一、本委员会以维护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活动参与者的尊严、权利、安全和福利为宗旨,对提议的生物医学研究活动中的伦理学问题进行独立的、称职的和及时的审查,并对已经得到同意并且正在进行的上述研究活动进行定期的伦理学评价。

二、本委员会有责任充分考虑研究或活动参与者及其相关社区的利益,同时考虑研究人员的利益和需求,并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三、审查本单位研究者提出的涉及人的医疗行为及医学研究申请是否符合人体研究的伦理道德标准,是否符合《纽伦堡法典》《赫尔辛基宣言》原则并受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及道德规范的约束。

本委员会成员由10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委员会的组成包括外单位从事非医药专业的工作者及法律专家。

五、本委员会进行伦理审查的领域及相关工作:

1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国际合作项目中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课题

2国外引进的医学新技术及尚未被国家正式批准的新方法、新技术进行涉及人体的医疗行为及医学研究

3涉及到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

4受理委托的伦理审查项目

5通知没有预见的安全问题,并监督缺陷的整改。

6进行有关医德国际原则、政策法规、道德规范的咨询,组织专题培训班或研讨会。

六、研究者向本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应包括:

1签名并注明日期的《医学伦理学委员会研究方案评审申请表》

2研究方案及支持性文件(检查内容应提供详情)

3研究中涉及的伦理学考虑的描述

4受试者知情同意书

5同意遵循有关伦理原则的声明

6其他相关文件。

七、本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角度严格审查如下各方面:

1、审核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符合要求。

2、研究方案必须遵从普遍接受的科学原则,并应在充分的实验室工作、动物试验结果以及对科学文献的全面了解的基础上进行。对一种新方法的可能价值、危险和不适,均须与现有的最佳诊疗方法的优点作比较。

3、评估受试者可能的预期风险和利益。只有在试验目的的重要性与受试者的内在风险性相称时,生物医学研究才能合法地在人体中进行;事先确定在什么情况下必须终止试验,以保护受试者不受严重损害。并提出如果出现损害如何补救以及相应的保险措施。试验全过程,自始至终要充分考虑受试者获得的利益应大于承受的风险。

4、审核是否遵守医学伦理学原则,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和向受试者或其家属或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

5、任何受试者在参加试验前必须获得知情同意书,经仔细阅读、充分考虑后做出自愿参加试验的决定,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6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

八、评议形式与决议

1、本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会议评审或函审。委员会有权对方案选择接受、拒绝或要求修改设计,并以书面形式签发意见。

2 对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委员中参与试验者不投票;只有2/3以上委员会委员参加的评审才能作出评审决议,并由主任委员签发;对于否定性的决议,应有明确的解释。

3、方案经本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能进行。在项目执行期间,如对方案有所修改应向本委员会报告,经批准后有效。

九、本委员会对通过审批的研究项目,应进行定期追踪随访,以评价其执行情况,直至项目结题。

本委员会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书面纪录。记录保存及申报审核资料应保存到试验结束后5年。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院医学伦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伦理委员会成员信息表

 

伦理委员会职务

出生年月

性别

民族

学历

职务/职称

现从事专业

现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手机)

陈振龙

主任委员

1979.01

本科

副院长/

副主任医师

职业病防治

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

13986150397

李济超

副主任委员

1965.07

本科

科长/

主任医师

职业病防治

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

18627993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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